第6條
凡協議根據第(5)款簽立 —— (a) 業主須在協議簽立後28天內將協議一份提交署長;及 (b) 建築物的全部或部分,凡與協議有關的,即被豁除而不再屬本部適用範圍,即使協議終止或期滿亦然。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條
凡協議根據第(5)款簽立 —— (a) 業主須在協議簽立後28天內將協議一份提交署長;及 (b) 建築物的全部或部分,凡與協議有關的,即被豁除而不再屬本部適用範圍,即使協議終止或期滿亦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