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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0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0條

署長可將低於合理水平的標準租金調高

第30條

即使本部另有規定,如業主作出申請,而署長信納 —— (a) 於顧及在1941年12月25日在有關處所鄰近而性質類似的處所當時的一般租金水平後,該有關處所的標準租金低於合理水平;或 (b) 於顧及在1941年12月25日後在有關處所鄰近的宜人之處的改善後,該有關處所的標準租金應該調高, 則可依照他認為合理的款額,調高處所的標準租金。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部 — 受保障租賃與准許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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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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