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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7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7條

租客如屬根據第36條所作申請的一方,須受據之而作出的命令所約束

第37條

在根據第36條所作的申請內成為其中一方的租客,須受根據該條作出而有利於業主一方的命令所約束,但不影響任何上訴,而該與命令有關及租客憑藉本部而有權享有或可能有權享有的處所的租賃,即須停止及終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部 — 受保障租賃與准許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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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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