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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8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8條

佔用情況表面上改變即轉由租客負舉證責任

第38條

凡業主能確立表面證據,證明處所或其部分的佔用情況表面上有改變,租客即當作已放棄對該處所或其部分的管有,但租客如能提供相反證據足以使審裁處信納,則屬例外。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部 — 受保障租賃與准許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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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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