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情況表面上改變即轉由租客負舉證責任
第38條
凡業主能確立表面證據,證明處所或其部分的佔用情況表面上有改變,租客即當作已放棄對該處所或其部分的管有,但租客如能提供相反證據足以使審裁處信納,則屬例外。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8條
佔用情況表面上改變即轉由租客負舉證責任
凡業主能確立表面證據,證明處所或其部分的佔用情況表面上有改變,租客即當作已放棄對該處所或其部分的管有,但租客如能提供相反證據足以使審裁處信納,則屬例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