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審裁處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審裁處的裁定或命令在法律觀點上有錯誤為理由,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反對該項裁定或命令。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在審裁處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審裁處的裁定或命令在法律觀點上有錯誤為理由,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反對該項裁定或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