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必須按照《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7章)的條文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規則進行。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必須按照《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7章)的條文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規則進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