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A條
凡有證明書述明某人已根據第(1)或(2)款送達文件並看來是由該人簽署的證明書,即為證明書上所述明與該項送達有關的事實的表面證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A條
凡有證明書述明某人已根據第(1)或(2)款送達文件並看來是由該人簽署的證明書,即為證明書上所述明與該項送達有關的事實的表面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