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第(1)款不適用於根據第21條發出的通知書的送達,此類情況下的送達,可用訂明格式的中文及英文通知書張貼在受影響處所的大門或入口處,並在有需要時在第二及第三天再張貼通知書。第三天屆滿後,通知書即當作已送達所有受影響的人,包括分租客在內。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第(1)款不適用於根據第21條發出的通知書的送達,此類情況下的送達,可用訂明格式的中文及英文通知書張貼在受影響處所的大門或入口處,並在有需要時在第二及第三天再張貼通知書。第三天屆滿後,通知書即當作已送達所有受影響的人,包括分租客在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