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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4B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4B條

拒絕提供資料及妨礙有關權力的行使

第44B條

(1)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 —— (a) 拒絕提供或忽略提供根據第44A(1)(a)條指明的詳情; (b) 拒絕展示或忽略展示根據第44A(1)(b)條要求他展示的文件; (c) 拒絕讓署長將根據第44A(1)(b)條展示的文件印存副本;或 (d) 妨礙或規避第44A(1)(c)、(d)或(e)條下的權力的行使, 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2) 署長根據第44A(1)(c)、(d)或(e)條行使權力時,如受到阻撓或妨礙,可向法院申請作出命令,授權署長進入及視察有關處所及行使權力並命令業主、租客、分租客、佔用人或控制處所的人容許署長進入及視察處所及行使權力;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3) 根據第(2)款提出的申請,可在指稱有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法律程序完結(不論是否有人被定罪)時提出,亦可在不涉及此等法律程序的情況下而逕行提出。 (4) 在本條中,法院 (court)指區域法院、審裁處或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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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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