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第(3)、(4)及(5)另有規定外,本部除第6及7條外須在1998年12月31日午夜12時期滿失效。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除第(3)、(4)及(5)另有規定外,本部除第6及7條外須在1998年12月31日午夜12時期滿失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