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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第(1)款所指本部期滿失效之前的一年內,如 —— (a) 處所的租金增加,而加租並非根據第10(2)、(3)或(3AC)、10AA、10B或10C條者; (b) 處所的更改租金通知書根據第9B(2)條提交署長; (c) 處所的業主按照第10(1A)(a)或10G(1)條送達加租通知書;或 (d) 審裁處就針對署長根據第10F條作出的決定而根據第32(aa)條提出的上訴發出命令, 則本部除第10D條外須繼續對該處所適用,為期1年,自加租或更改租金生效之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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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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