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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條

第12條

於任何時間憑藉第(6)(m)款的實施被豁除而不屬本部適用範圍的處所的租賃或分租租賃,即使第(10)款有任何修訂,仍須繼續如此被豁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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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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