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於任何時間憑藉第(6)(m)款的實施被豁除而不屬本部適用範圍的處所的租賃或分租租賃,即使第(10)款有任何修訂,仍須繼續如此被豁除。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條
於任何時間憑藉第(6)(m)款的實施被豁除而不屬本部適用範圍的處所的租賃或分租租賃,即使第(10)款有任何修訂,仍須繼續如此被豁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