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多於一個住宅的出租
第50A條
(1) 就本部而言,屬於一項租賃的處所,如由2個或以上的住宅組成,而該等住宅的應課差餉租值的併合之數,不少於第50(6)條(m)段所述的數額,則該段並無效力將該處所內應課差餉租值少於該數額的住宅豁除使其不屬本部適用範圍;除非該住宅另被豁除而不屬本部適用範圍,否則,本部須按照第(2)款的規定而適用於該住宅。 (2) 凡本部憑藉第(1)款適用於某一住宅,則該住宅 —— (a) 須當作為本部適用的獨立租賃所規限的處所;如住宅受分租租賃規限,則該分租租賃須當作由該獨立租賃產生;及 (b) 就第55至66條而言,須根據第50B條釐定應繳付與可追收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