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於多於一個住宅的出租內的租賃的繼續
第50B條
(1) 凡 —— (a) 某一住宅憑藉第50A(2)條而當作受某獨立租賃規限;及 (b) 該獨立租賃憑藉第52條而繼續存在, (i) 須由有關各方議定;或 (ii) 如未能議定,則 —— (A) 租金須由署長按照第(2)款釐定;及 (B) 其他條款須由審裁處按照第(3)款裁定。 則該住宅的租賃的租金與其他條款,在該繼續期內須與本部的規定相符,並 —— (2) (a) 就第(1)(ii)(A)款而言的租賃租金,須為署長顧及第50A(1)條所述處所內各住宅的相對面積及其他特色後,將該處所的應繳租金數額分攤歸予該租賃的該部分。 (b) 署長須將如此分攤的租金以書面通知有關各方,而該項分攤即屬最終決定,並具約束力。 (c) (3) 審裁處根據第(1)(ii)(B)款裁定該租賃的其他條款時,須考慮下列各項 —— (a) 包括該住宅在內的租賃的條款; (b) 一般適用於在包含2個或以上住宅的處所內的住宅的租賃的條款;及 (c) 看似符合公平的其他考慮因素, 而審裁處的裁定屬最終決定,並具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