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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 —— (a) 某一住宅憑藉第50A(2)條而當作受某獨立租賃規限;及 (b) 該獨立租賃憑藉第52條而繼續存在, (i) 須由有關各方議定;或 (ii) 如未能議定,則 —— (A) 租金須由署長按照第(2)款釐定;及 (B) 其他條款須由審裁處按照第(3)款裁定。 則該住宅的租賃的租金與其他條款,在該繼續期內須與本部的規定相符,並 ——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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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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