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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0C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0C條

釋義

第50C條

(1) 就第50A、50B條及本條而言 —— (a) 第50(10)條須適用於住宅,一如其適用於處所; (b) 租賃 (tenancy)包括分租租賃; (c) 住宅 (dwelling)指其設計及構造是供獨立佔用作為住宅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而不論是否受獨立租賃所規限。 (2) 就本部而言,任何住宅的租賃日期,即為各方就包括該住宅在內的處所所訂立租賃的日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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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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