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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B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B條

第4B條

凡任何人根據第(4A)款向署長提出申請,須—— (a) 在申請表格上指明該人所希望的視察進行日期(公眾假期除外); (b) 在提交申請時繳交由財政司司長所釐定的費用;及 (c) 在表格上指明的日期前不少於 10 天將申請表格提交署長。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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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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