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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D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D條

第4D條

凡屬切實可行,署長須在申請表格上指明的日期根據第(5)款進行視察,如不能在該日進行視察,則必須在該日之後合理地可能的範圍內盡快進行。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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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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