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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A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A條

第5A條

凡署長根據第(5)(a)款發出證明書,由證明書發出日起計1年期限屆滿前,任何人均不得再度根據第(4)或(4A)款作出申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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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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