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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8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8條

第8條

租賃或分租租賃的任何一方,可向審裁處申請,要求裁定租賃或分租租賃是否屬住宅性質,而審裁處亦可為施行本部而就此問題作出裁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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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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