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租賃或分租租賃的任何一方,可向審裁處申請,要求裁定租賃或分租租賃是否屬住宅性質,而審裁處亦可為施行本部而就此問題作出裁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8條
租賃或分租租賃的任何一方,可向審裁處申請,要求裁定租賃或分租租賃是否屬住宅性質,而審裁處亦可為施行本部而就此問題作出裁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