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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1A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1A條

共同申請將租賃轉入第IV部

第51A條

(1) 本部適用的處所的業主與租客,或主租客與分租客,可共同以指明格式一式三份,向署長申請將其租賃或分租租賃豁除以使其不屬本部適用範圍。 (2) 根據第(1)款作出的申請,可在租賃或分租租賃的合約期內作出,或在租賃或分租租賃根據第52(1)條繼續期內作出,並須在申請書簽立後28天內提交署長。 (3) 署長 —— (a) 如信納租客或分租客明白租賃或分租租賃被豁除而不屬本部適用範圍的效力,且並無受到不當的壓力或影響,即須在申請書的各份文本上批署,予以批准,並向每名申請人送達一份已批署的申請書;或 (b) 如不如此信納,則須發出述明此點的通知書,送達每名申請人。 (4) 凡有申請書根據第(3)(a)款獲批署,則與申請有關的租賃或分租租賃須被豁除而不屬本部適用範圍,並須自申請人在申請書上所指明的一個未來日期起屬第IV部適用,但如申請書上並無指明日期,則由批署日起屬第IV部適用。 (5) 凡有申請書根據第(3)(a)款獲批署,該申請即構成 —— (a) 申請人中止根據第53條為收回該項申請所關乎的處所的管有而進行的法律程序;及 (b) 申請人放棄任何根據本部增加該項申請所關乎的處所的租金的權利。 (6) 申請人可在指明格式內指明須屬第IV部適用的租賃或分租租賃的條款,而根據本條提交的申請書,即屬已充分遵從第119L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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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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