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凡有申請書根據第(3)(a)款獲批署,則與申請有關的租賃或分租租賃須被豁除而不屬本部適用範圍,並須自申請人在申請書上所指明的一個未來日期起屬第IV部適用,但如申請書上並無指明日期,則由批署日起屬第IV部適用。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條
凡有申請書根據第(3)(a)款獲批署,則與申請有關的租賃或分租租賃須被豁除而不屬本部適用範圍,並須自申請人在申請書上所指明的一個未來日期起屬第IV部適用,但如申請書上並無指明日期,則由批署日起屬第IV部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