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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條

第6條

申請人可在指明格式內指明須屬第IV部適用的租賃或分租租賃的條款,而根據本條提交的申請書,即屬已充分遵從第119L條的規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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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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