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申請人可在指明格式內指明須屬第IV部適用的租賃或分租租賃的條款,而根據本條提交的申請書,即屬已充分遵從第119L條的規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條
申請人可在指明格式內指明須屬第IV部適用的租賃或分租租賃的條款,而根據本條提交的申請書,即屬已充分遵從第119L條的規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