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申請將租賃轉入第IV部
第51B條
(1) 本部適用的處所的業主或租客,或主租客或分租客,可用指明格式一式兩份,向署長申請豁除其租賃或分租租賃使其不屬本部適用範圍。 (2) 根據第(1)款所作的申請,可在以下期間內作出 —— (a) 租賃或分租租賃的合約期內(但不早於合約期屆滿前12個月);或 (b) 租賃或分租租賃根據第52(1)條繼續期內。 (3) 根據第(1)款作出的申請,如與根據第52(1)條繼續的租賃或分租租賃有關,不得在以下期間內提出 —— (a) 加租(不包括因改善或差餉增加而加租)生效當日之後12個月內;或 (b) 以前曾根據本條作出申請,並由署長根據第(5)(b)款送達通知書當日之後12個月內。 (4) 署長收到根據第(1)款作出的申請後,須將申請書一份送達另一方,該另一方可在申請書送達後14天內向署長作出申述。 (5) 署長須考慮各項申述,對有爭議的事實作出裁定,而且 —— (a) 如信納處所的現行租金不少於市值租金的77%,須發出批准申請的證明書,並將證明書1份送達業主或主租客,另1份送達租客或分租客;或 (b) 如並不如此信納,須就述明此點發出通知書,一份送達業主或主租客,另一份送達租客或分租客。 (6) 凡署長根據第(5)款批准申請,須在其所發出的證明書上說明豁除租賃或分租租賃使其不屬本部適用範圍的日期;而由該日起,除第(8)款另有規定外,該項租賃即被豁除而不屬本部適用範圍,但第IV部須予適用。 (7) 第(6)款所述日期 —— (a) 凡申請在租賃或分租租賃合約期內作出,即指署長根據第(5)(a)款發出證明書的日期︰但署長不得在早於合約期期限屆滿前7個月發出該證明書;或 (b) 凡申請在租賃或分租租賃根據第52(1)條繼續期內作出,而且 —— (i) 現行租金不低於市值租金;或 (ii) 租金在繼續期內未有增加(不包括因改善或差餉增加而致的加租), 則指署長根據第(5)(a)款發出證書的日期;或 (c) 凡 —— (i) 在租賃或分租租賃根據第52(1)條繼續期內作出申請;及 (ii) 現行租金低於市值租金;及 (iii) 租金在繼續期內有所增加(不包括因改善或差餉增加而加租), 但如由加租生效日期或最後一次加租生效日期起計已逾18個月,則第(6)款所述日期須為署長根據第(5)(a)款發出證明書的日期。 即指一個不遲於加租生效日期後18個月亦不早於加租生效日期後17個月的日期,如加租多於1次,則指最後一次加租的生效日期︰ (8) 根據第(5)(a)款發出的證明書,不影響 —— (a) 於證明書發出日期前即已根據第53條展開的任何法律程序;或 (b) 繼根據第55、55A、56、63或63A條於該日前送達適當通知書後或在署長根據第56A或58條於該日前發出證明書後根據本部加租的權利。 (9) 在本條中 —— 市值租金 (prevailing market rent)指處所在署長根據第(5)款發出證明書或通知書當日,如不受本部影響,以租期2年計按租賃或分租租賃條款(有關租金、租期者除外)不計差餉可合理租出所得的租金; 現行租金 (current rent)指租客或分租客於根據第(1)款作出的申請當日應繳付的租金,但不連差餉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