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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第1條

本部適用的處所的業主或租客,或主租客或分租客,可用指明格式一式兩份,向署長申請豁除其租賃或分租租賃使其不屬本部適用範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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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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