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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條

第6條

凡署長根據第(5)款批准申請,須在其所發出的證明書上說明豁除租賃或分租租賃使其不屬本部適用範圍的日期;而由該日起,除第(8)款另有規定外,該項租賃即被豁除而不屬本部適用範圍,但第IV部須予適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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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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