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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8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8條

第8條

根據第(5)(a)款發出的證明書,不影響 —— (a) 於證明書發出日期前即已根據第53條展開的任何法律程序;或 (b) 繼根據第55、55A、56、63或63A條於該日前送達適當通知書後或在署長根據第56A或58條於該日前發出證明書後根據本部加租的權利。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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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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