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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9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9條

第9條

在本條中 —— 市值租金 (prevailing market rent)指處所在署長根據第(5)款發出證明書或通知書當日,如不受本部影響,以租期2年計按租賃或分租租賃條款(有關租金、租期者除外)不計差餉可合理租出所得的租金; 現行租金 (current rent)指租客或分租客於根據第(1)款作出的申請當日應繳付的租金,但不連差餉在內。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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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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