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署長 —— (a) 根據第51A(3)(b)條送達通知書;或 (b) 根據第51B(5)(a)條送達一份由其發出的證明書;或 (c) 根據第51B(5)(b)條送達通知書, 則根據第51A及51B條所作申請的標的之租賃或分租租賃中的任何一方,如感到受屈,可在證明書或通知書送達後14天內,以指明格式的通知書一式兩份向署長申請覆核其決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