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第51D條
根據第51A或51B條所作申請的標的之租賃或分租租賃中的任何一方,如因署長根據第51C條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在決定通知書送達後1個月內向審裁處上訴,審裁處可就此而發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1D條
上訴
根據第51A或51B條所作申請的標的之租賃或分租租賃中的任何一方,如因署長根據第51C條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在決定通知書送達後1個月內向審裁處上訴,審裁處可就此而發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