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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1D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1D條

上訴

第51D條

根據第51A或51B條所作申請的標的之租賃或分租租賃中的任何一方,如因署長根據第51C條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在決定通知書送達後1個月內向審裁處上訴,審裁處可就此而發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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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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