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2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2條

租賃的繼續

第52條

(1) 在本部繼續生效期內,任何租賃與分租租賃的合約期,不論在1981年12月19日之前、當日或之後產生,如因時間期滿而終止,或遭業主或主租客以沒收租賃權以外的方式終止,則除第(2)款、第52A及53條另有規定外,該租賃或分租租賃不得終結。 (1A) 租賃或分租租賃根據第(1)款繼續期內,其合約下的租賃或分租租賃亦須繼續,但其條款及條件根據本部須有更改之處,或與本部規定不相符之處,則不得繼續。 (1B) 租賃或分租租賃根據第(1)款繼續期內,除第53條另有規定外,業主或主租客無權沒收租賃權、將處所重收或取回對處所的管有。 (1C) 緊接1981年12月19日之前根據本部繼續的租賃或分租租賃,即為根據第(1)款繼續的租賃或分租租賃。 (1D) 凡租客或分租客在租賃或分租租賃的合約期終止時交回空置情況下的管有,則該租賃或分租租賃不得根據第(1)款繼續。 (2) 除第50(4)條另有規定外,如身為租客、主租客或分租客的人轉變,而該項轉變在法律上會使租賃或分租租賃終止,則該租賃或分租租賃不得憑藉本部而繼續存在。 (3) 每一項租賃與分租租賃,即使沒有明訂的契諾或條件,亦須隱含在到期日繳交租金的契諾及在該日期的15天內未交租即可沒收租賃權的條件。 (4)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