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本部繼續生效期內,任何租賃與分租租賃的合約期,不論在1981年12月19日之前、當日或之後產生,如因時間期滿而終止,或遭業主或主租客以沒收租賃權以外的方式終止,則除第(2)款、第52A及53條另有規定外,該租賃或分租租賃不得終結。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在本部繼續生效期內,任何租賃與分租租賃的合約期,不論在1981年12月19日之前、當日或之後產生,如因時間期滿而終止,或遭業主或主租客以沒收租賃權以外的方式終止,則除第(2)款、第52A及53條另有規定外,該租賃或分租租賃不得終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