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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本部繼續生效期內,任何租賃與分租租賃的合約期,不論在1981年12月19日之前、當日或之後產生,如因時間期滿而終止,或遭業主或主租客以沒收租賃權以外的方式終止,則除第(2)款、第52A及53條另有規定外,該租賃或分租租賃不得終結。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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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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