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B條
租賃或分租租賃根據第(1)款繼續期內,除第53條另有規定外,業主或主租客無權沒收租賃權、將處所重收或取回對處所的管有。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B條
租賃或分租租賃根據第(1)款繼續期內,除第53條另有規定外,業主或主租客無權沒收租賃權、將處所重收或取回對處所的管有。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