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第2條

除第50(4)條另有規定外,如身為租客、主租客或分租客的人轉變,而該項轉變在法律上會使租賃或分租租賃終止,則該租賃或分租租賃不得憑藉本部而繼續存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