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每一項租賃與分租租賃,即使沒有明訂的契諾或條件,亦須隱含在到期日繳交租金的契諾及在該日期的15天內未交租即可沒收租賃權的條件。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每一項租賃與分租租賃,即使沒有明訂的契諾或條件,亦須隱含在到期日繳交租金的契諾及在該日期的15天內未交租即可沒收租賃權的條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