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租客或分租客可協議退回根據第52(1)款繼續的租賃或分租租賃。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租客或分租客可協議退回根據第52(1)款繼續的租賃或分租租賃。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