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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第3條

署長 —— (a) 須確定可否信納 —— (i) 租客或分租客在根據第(1)款訂立協議時,明白該協議的效力;及 (ii) 租客或分租客並無受到任何不當的壓力或影響; (b) 可為(a)段的目的而作出其認為適當的查詢;及 (c) 如信納(a)段所述事項,須在協議上批署,證明他已根據本條批准該協議。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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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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