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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第1條

根據第52(1)條繼續的租賃或分租租賃,在下述情況下即告終結 —— (a) 租客或分租客交回處所在空置情況下的管有; (aa) 處所的租客或分租客在1981年12月18日後就同一處所訂立第50(6)條(n)段所述的租賃或分租租賃; (b) 審裁處根據第(2)、(4A)或(4B)款作出的命令生效;或 (c) 產生分租租賃的租賃本身已經終止︰ 但如此終止時,本部仍須適用於根據第(6A)款產生的租賃。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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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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