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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條

第5條

凡租客違反合約下的租賃,將處所的全部或部分分租,則根據第(2)款針對租客作出的收回對處所的管有的命令,亦須如針對分租客作出的收回管有的命令一樣施行,而不論分租客是否屬發出命令所涉法律程序的一方。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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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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