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凡租客違反合約下的租賃,將處所的全部或部分分租,則根據第(2)款針對租客作出的收回對處所的管有的命令,亦須如針對分租客作出的收回管有的命令一樣施行,而不論分租客是否屬發出命令所涉法律程序的一方。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條
凡租客違反合約下的租賃,將處所的全部或部分分租,則根據第(2)款針對租客作出的收回對處所的管有的命令,亦須如針對分租客作出的收回管有的命令一樣施行,而不論分租客是否屬發出命令所涉法律程序的一方。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