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C條
(a) 凡業主相信其租客可能已將處所的全部或部分分租而沒有違反合約下的租賃,而業主經過合理的努力後,仍未能確定分租客是何人,則應業主單方面的申請,審裁處可作出命令,要求分租客就其對處所所具有的權益向業主發出通知書,審裁處並可就該命令的送達作出指示。 (b) 凡分租客沒有在(a)段所述命令指定的期間內就其對處所所具有的權益向業主發出通知書,審裁處在針對租客作出收回對處所的管有的命令時,亦可針對該分租客作出收回管有的命令。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C條
(a) 凡業主相信其租客可能已將處所的全部或部分分租而沒有違反合約下的租賃,而業主經過合理的努力後,仍未能確定分租客是何人,則應業主單方面的申請,審裁處可作出命令,要求分租客就其對處所所具有的權益向業主發出通知書,審裁處並可就該命令的送達作出指示。 (b) 凡分租客沒有在(a)段所述命令指定的期間內就其對處所所具有的權益向業主發出通知書,審裁處在針對租客作出收回對處所的管有的命令時,亦可針對該分租客作出收回管有的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