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G條
根據第(2)款(b)或(c)段取得收回管有的命令的申請人,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須推定為對該命令、收回管有的申請、取得命令所據的指稱理由、申請結果,以及租客或分租客對命令或交回空置情況下的管有而給予的同意,均屬知情。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G條
根據第(2)款(b)或(c)段取得收回管有的命令的申請人,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須推定為對該命令、收回管有的申請、取得命令所據的指稱理由、申請結果,以及租客或分租客對命令或交回空置情況下的管有而給予的同意,均屬知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