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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G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G條

第7G條

根據第(2)款(b)或(c)段取得收回管有的命令的申請人,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須推定為對該命令、收回管有的申請、取得命令所據的指稱理由、申請結果,以及租客或分租客對命令或交回空置情況下的管有而給予的同意,均屬知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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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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