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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A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A條

第2A條

就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7章)第11A條進行的覆核而言,該條所述時限,不適用於根據第(2)款作出的決定,但屬支付賠償者除外。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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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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