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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業主與租客議定更改租金,業主須以指明格式向署長提交由業主與租客雙方簽署的更改租金通知書,一式三份。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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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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