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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條

第5條

凡在1979年12月18日當日,租客根據租賃協議管有處所,而租賃協議規定租客應繳付的租金,在租賃租期內依隨固定及確定的各個期間而變動,則依據該租賃協議而作出的任何租金更改須具效力,猶如本條並未制定一樣;但如更改是在1979年12月18日當日或之後生效,則第74B(4)條給予租客的租住權保障須延伸至該項租賃,猶如租金已根據本部更改一樣。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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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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