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攤後的加租
第56A條
(1) 凡第56(1)條適用於任何處所,而該處所是一個物業單位的部分,或由多個物業單位組成,或屬多個物業單位的部分,則業主如不能就租賃租金的增加與租客達成協議,即可向署長以指明格式申請發給第(2)款所指的證明書。 (2) 署長接獲根據第(1)款作出的申請書後,須按其認為需要而將差餉分攤或併合,以釐定處所所應負擔的差餉款額,並將指明格式的證明書分別送達業主與租客,述明可增加的租金額。 (3) 凡署長根據第(2)款送達證明書後,租賃的租金即可按照第56條的規定增加,增加款額如證明書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