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署長接獲根據第(1)款作出的申請書後,須按其認為需要而將差餉分攤或併合,以釐定處所所應負擔的差餉款額,並將指明格式的證明書分別送達業主與租客,述明可增加的租金額。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署長接獲根據第(1)款作出的申請書後,須按其認為需要而將差餉分攤或併合,以釐定處所所應負擔的差餉款額,並將指明格式的證明書分別送達業主與租客,述明可增加的租金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