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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署長顧及第64條的規定後,認為未到期加租,或認為該項加租由接獲根據第(1)款作出的申請當日起計6個月內並未到期加租,則署長可拒絕處理該項申請,或將該項申請押後處理,直至他覺得在6個月內即到期加租時,才作出處理。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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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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