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署長顧及第64條的規定後,認為未到期加租,或認為該項加租由接獲根據第(1)款作出的申請當日起計6個月內並未到期加租,則署長可拒絕處理該項申請,或將該項申請押後處理,直至他覺得在6個月內即到期加租時,才作出處理。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凡署長顧及第64條的規定後,認為未到期加租,或認為該項加租由接獲根據第(1)款作出的申請當日起計6個月內並未到期加租,則署長可拒絕處理該項申請,或將該項申請押後處理,直至他覺得在6個月內即到期加租時,才作出處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