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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8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8條

加租證明書

第58條

(1) 凡業主根據第57條申請發給加租證明書,署長 —— (a) 如信納市值租金超過租客所繳付的現行租金,須免費發出指明格式的證明書,述明現行租金按照第(2)款所確定可增加的款額,並將證明書送達業主及租客;或 (b) 如不信納市值租金超過租客所繳付的現行租金,須免費發出指明格式及述明此點的證明書,並將證明書分別送達業主與租客, 署長亦可在證明書上批署其認為適合且與申請有關的事項,而在對事實有爭議的情況下,亦須包括署長根據第57(6)條作出的裁定。 (2) 第(1)(a)款所述款額須為 —— (a) 市值租金與現行租金的差額;或 (b) 現行租金的20%, 但如署長接獲根據第57條作出的申請當日,如此確定的款額數目與現行租金之和,少於以下就該日所屬期間指明的市值租金的百分率所得數,則該款額須為市值租金以該百分率計算的所得數與現行租金的差額。 兩者以其較少者為準︰ (2A) 按照第(2)款確定或調整的款額,計至元位,不計角分。 (3) 第(2)款所述的各個百分率及期間,可由立法會藉決議修訂。 (4) 凡有與任何處所有關的證明書根據第(1)(b)款發出,則獲發給證明書的人,在由證明書送達當日起計1年期限屆滿前,不得就該處所而再度根據第57條作出申請。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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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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