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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業主根據第57條申請發給加租證明書,署長 —— (a) 如信納市值租金超過租客所繳付的現行租金,須免費發出指明格式的證明書,述明現行租金按照第(2)款所確定可增加的款額,並將證明書送達業主及租客;或 (b) 如不信納市值租金超過租客所繳付的現行租金,須免費發出指明格式及述明此點的證明書,並將證明書分別送達業主與租客, 署長亦可在證明書上批署其認為適合且與申請有關的事項,而在對事實有爭議的情況下,亦須包括署長根據第57(6)條作出的裁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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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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