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第60條
任何人如因署長根據第59條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在決定通知書送達後1個月內向審裁處上訴,審裁處即可就此而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0條
上訴
任何人如因署長根據第59條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在決定通知書送達後1個月內向審裁處上訴,審裁處即可就此而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